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20號
- 原告
- 黃令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預售屋訂金返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併請補正被告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營業所等事項(需有法定代理人身分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雄補字第2120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預售屋訂金返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併請補正被告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營業所等事項(需有法定代理人身分資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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