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般若精品店、張雅惠、翁彩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1893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1年10月11 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派出所,於111年10月21日生送達效力,被 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0,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8,917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裁判費38,417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 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