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美惠、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倪高美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44號 原 告 林美惠 被 告 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高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