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登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81號 原 告 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登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彩雲間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6,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