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蔡明勳、林立揚
- 原告安信電氣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合旺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54號原 告 安信電氣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勳 訴訟代理人 蔡明憲 被 告 合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旺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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