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54號
- 原告
- 安信電氣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勳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憲
- 被告
- 合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立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旺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