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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林綉君
  •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 原告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38號原   告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鵬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倫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志江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54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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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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