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38號原 告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鵬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倫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志江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54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