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馬健軒、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馬健軒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