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平常、晟佳不動產有限公司、陳羿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44號 原 告 李平常 被 告 晟佳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羿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21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