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林綉君
- 原告劉淑梅即展昇企業社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71號 原 告 劉淑梅即展昇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弦佐即鴻盈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1,8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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