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71號
- 原告
- 劉淑梅即展昇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弦佐即鴻盈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1,8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