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村上英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76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舒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8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