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55號
- 原告
- 蘇泰源即鎰源廚具行
- 被告
- 太公食堂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蔡尚霖
- 被告
- 人
- 被告
- 蔡尚霖
- 被告
- 吳峮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公食堂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