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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55號

原告
蘇泰源即鎰源廚具行
被告
太公食堂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蔡尚霖
被告
被告
蔡尚霖
被告
吳峮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公食堂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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