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56號
- 原告
- 朱美瑜即錦勝廣告設計行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太公食堂等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07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2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