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統固力工程有限公司、張英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05號 原 告 統固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麗 訴訟代理人 蔡曜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AKV-2250、BHV-1633之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