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10號 原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元 訴訟代理人 郭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逸企業社等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