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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林玉心

  • 當事人
    陳家維群益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39號 原 告 陳家維 被 告 群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益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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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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