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家維、群益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39號 原 告 陳家維 被 告 群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益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