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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76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6號

原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吳淩瑄
被告
富逸企業社
被告
徐雅玲
被告
徐王百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逸企業社等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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