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曹意詢、鴻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孫蘊道、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文斌、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慶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84號 原 告 曹意詢 被 告 鴻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蘊道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3,580元(包含修理費用及停車費用等),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