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陳玲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45號 原 告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顥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