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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53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饒志民

原告
王秉彥
訴訟代理人
李紀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 年度雄救字第25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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