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洪秀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56號 原 告 洪秀娟 陳張秋蘭 蕭愛蓮 余叔蓉 謝裴涵 馮寶醇 被 告 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銘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1,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