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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陳安信

原告
林品希即富莎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丹營造有限公司、賴志宏之繼承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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