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品希即富莎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91號 原 告 林品希即富莎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丹營造有限公司、賴志宏之繼承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