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99號
- 原告
-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上英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鍋鍋樂美食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8 日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25002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11月1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6,4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5,443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