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陸文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996號 原 告 陸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益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