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調簡字第12號

調解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綉君

原告
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
被告
金園大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鴻欽
被告
光燦紀念長照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鄭鴻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6萬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8,056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以111年度雄補字第128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此裁定已於111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45頁),惟原告迄未繳納,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4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調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