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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聲請人
富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鑠
相對人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具松謨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違約金新台幣( 下同)5,352,48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5,352,48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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