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32號
- 聲 請 人
-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金發
- 相 對 人
- 朱俊風即華宏企業社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924,000 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應核定為924,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