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李俊雄、陳皇升
- 原告王見義即湧達工程行
- 被告順能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上升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王見義即湧達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曾筠舒 相 對 人 順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雄 相 對 人 上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升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共同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4,686,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 定為4,68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之規定,應徵 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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