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047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顏嘉瑩
- 被告
- 蔡政璜即水水美容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違約金 1 新台幣100,000元 112年5月6日 起至清償日 止 週年利率 3.98% 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