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716號
- 原 告
- 宏瑋測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玉梅
- 被 告
- 字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505條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94,500元,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而被告主營業所址設臺東縣臺東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103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以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