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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71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容

原 告
宏瑋測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玉梅
被 告
字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505條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94,500元,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而被告主營業所址設臺東縣臺東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103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以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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