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3138號
- 原告
-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天吉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鵬翔律師
- 被告
- 布雷克義麵坊
- 法定代理人
- 林東霖
- 被告
- 劉乙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事實欄第一項第19行、第2項第6行、第11至12行、第三頁第27行關於「一一一」、「111」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一一0」、「11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