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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3138號

請求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鵬翔律師
被告
布雷克義麵坊
法定代理人
林東霖
被告
劉乙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事實欄第一項第19行、第2項第6行、第11至12行、第三頁第27行關於「一一一」、「111」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一一0」、「11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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