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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5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星章
被告
昀采時尚醫美診所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8,000元,有其起訴狀及在卷可稽,又兩造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合先敘明。而被告籍設高雄市左營區,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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