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建簡字第31號
- 原告
- 林欣瑩即新毅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李柏毅
- 訴訟代理人
- 周信彰
- 被告
- 鴻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致傑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5,25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