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建簡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張茹棻
- 當事人林欣瑩即新毅企業社、鴻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建簡字第31號 原 告 林欣瑩即新毅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 周信彰 被 告 鴻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致傑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5,25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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