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14號
- 上訴人
- 陳清得
- 被上訴人
- 黃香瑾
- 訴訟代理人
- 包喬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0,000元,應繳裁判費175,080元。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確定,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次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