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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1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宣撫

上訴人
陳清得
被上訴人
黃香瑾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0,000元,應繳裁判費175,080元。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確定,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次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14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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