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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60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容

原告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杉惠一郎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告
新創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宜哲
被告
謝佩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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