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林容
- 法定代理人上杉惠一郎、杜宜哲
- 原告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創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佩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603號 原 告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杉惠一郎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新創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宜哲 被 告 謝佩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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