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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7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施芃妤
被告
富鑫理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2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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