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鄭峻明

  • 當事人
    高傳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981號 原 告 高傳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園文教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禾園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9日原起訴請求被告 禾園公司給付新台幣(下同)60萬元,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聲明請求禾園公司給付160萬元,及追加被告王俐文給付136萬7,000 元,並均請求自112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之利息。而依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則本件原告請求金額就被告王俐文部分,即應依前揭規定,併計至追加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30日止(見原告113年7月29日民事補正狀上本院收文章戳)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307萬2,16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4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6,500元,尚應補 繳2萬4,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