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060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鄧怡君

原告
朱美華
被告
阜昌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而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介紹金,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高雄市○○區○○○路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5頁),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