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誼大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振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怡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4,530,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9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