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柏堯 聯絡地址:高雄○○○00000○○○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汶蓁
- 即被告
- 黃一流
- 即被告
- 台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炳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百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經本院於113年8月1日裁定,請上訴人於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3年8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