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412號
- 原告
- 許芳榛
- 被告
- 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博
- 訴訟代理人
- 胡逸嫻
- 被告
-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毅築
- 訴訟代理人
- 吳峰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簡字第24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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