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鄧怡君
- 法定代理人胡耀彬
- 原告趙寀妡
- 被告巨凡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陳進旺、洪富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31號 原 告 趙寀妡 被 告 巨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耀彬 被 告 陳進旺 洪富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凡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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