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楊詠惠

  • 當事人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成鎰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387號 原 告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宗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鼎謙 被 告 成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而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 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 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住戶規約第18條第2項約定:「有關區 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社區所在地之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等語。兩造既已合意就本件給付管理費之爭議,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即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及聲請,將本件以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