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747號
- 上訴人
- 御庭健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玉龍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
- 訴訟代理人
- 人 葉信義
- 被上訴人
- 顏麗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麗珠間請求返還公司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5,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8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