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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747號

返還公司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御庭健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玉龍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訴訟代理人
人 葉信義
被上訴人
顏麗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麗珠間請求返還公司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5,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8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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