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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851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鄧怡君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告
王致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參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分別向第三人玩樂商行、倍加能股份有限公司及萊佳美學診所購買附表所示之商品及服務,並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17,430元,被告應於附表所示之期間,依分期之期數,每期繳付價金,如未依約定按時清償任一期款項,其餘尚未到期部分均視為到期,並應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納部分款項即未再繳付。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133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暨約定事項、分期付款明細表為憑。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本件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前段固約定:如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前段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自110年10月15日起即未清償,至112年5月15日已達總價款5分之1,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即屬有據。另附表編號3、4之系爭契約分別至111年12月15日、112年5月15日止,遲付之金額始達總價款5分之1,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即屬有據。再依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6%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就本件附表編號3、4之分期買賣契約於111年12月15日、112年5月15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5分之1,則原告自110年10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112年5月15日止,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依上開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雖受部分敗訴之判決,然其敗訴部分占原告請求金額之比例甚微,是經本院衡酌上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被告負擔本件全部訴訟費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第三人 期付金額 (新臺幣) 分期總額 (新臺幣) 實際繳付期數 請求金額/未繳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1 玩樂商行 5,780元 17,339元 0 17,339元 民國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玩樂商行 5,780元 17,339元 1 11,560元 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倍加能股份有限公司 148元 888元 1 740元 期數 金額 期間 16%       2 148 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48 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6 740 民國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 萊佳美學診所系列 2,274元 81,864元 5 70,494元 期數 金額 期間 16%       6 2,274 民國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7 2,274 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8 2,274 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9 2,274 民國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2,274 民國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2,274 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2,274 民國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2,274 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4-36 70,494 民國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00,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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