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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9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銓豐工程行
上訴人
負 責 人 林欣儀
代表人
顏廷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8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386,600元,應徵第2審裁判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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