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984號
- 上訴人
- 銓豐工程行
- 上訴人
- 負 責 人 林欣儀
- 代表人
- 顏廷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8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386,600元,應徵第2審裁判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簡字第98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8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386,600元,應徵第2審裁判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