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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152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謝宗翰

原告
台貿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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