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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杉惠一郎
被告
普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景銓(原名:許智裕)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兆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74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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