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478號
- 原告
- 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三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承開發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補字第147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承開發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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