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21號
- 原告
- 銘育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哲生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律師
何宗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昌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補字第1521號
何宗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昌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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