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06號
- 原告
- 億滿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姿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發支付命令(112 年度司促字第10991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台幣(下同)24萬9,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2,650 -500=2,150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